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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有驾驶证 车主不承担责任
时间:2015-02-06 浏览:0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案情介绍]

  车子肇事,司机担责而车主不担责;因车子已投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成此次事故的最大买单者!近日,云南省镇雄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常某赔偿原告成某医疗费人民币6233.4元;由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成某医疗费人民币2181.6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966.91元。

  2010年11月23日,原告成某乘坐被告常稳驾驶的无号牌“华鹰”二轮摩托车,途经镇雄县中屯乡窄底河新桥三岔路段时,与被告朱某驾驶的云 A301F3“雪弗兰”轿车相撞,致成某左股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后在镇雄县人民医院治疗66天,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玖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 6000元。该事故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结论为朱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成某无责任。朱某和常某口头约定,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常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云A301F3号肇事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胡某,保险期间为2010年9月19日至2011年9月18日。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万元。胡某与朱某未经结婚登记而在一起同居生活。朱某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常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对于原告的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常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朱某驾驶云A301F3在行使过程中,违反会车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朱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朱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立和常某口头约定,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常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应由他们承担的部分,应按此比例分担。被告胡某与朱某属于同居关系,且朱某具有驾驶资格,胡某虽是肇事车主,但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故胡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肇事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属于被告朱某承担的部分,依法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朱某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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