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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留学纠纷
时间:2015-03-03 浏览:0 移民留学纠纷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案情介绍]

  案情:

  2008年1月20日,郑某与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澳大利亚昆州政府教育部大学预备培训课程协议书》,约定教育咨询公司为原告提供48周预备课程培训,郑某交付报名费2000元,学费64900元,教材费3500元,住宿费3000元,后郑某前往学校报到,并开始学习。2008年3月19日至2008年8月13日,郑某接受培训后,未通过第一阶段测试,2008年8月13日郑某办理了休学,后教育咨询公司通知郑某于2009年4月6日回来复读,郑某因身体欠佳为由未回去复读,后郑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教育咨询公司退回全部学费。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根据教育培训合同的特性,法院都酌情判决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学生上课的时间长短,退还未实际支出的费用。具体本案而言,本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具体分析了案情,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了大量,郑某前往学校报到上课,以及在学校领取教材,住宿的证据,并抓住本案,郑某系因个人原因,未能通过第一阶段测试,而不愿继续复读的理由,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郑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按照《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退还相应的费用,但本律师认为,该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否认合同效力的依据。最终,二中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准备出国留学或移民的学生,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语言培训,出国辅导时,一定要先看明白合同内容后,清楚了解退费的条件后,再签订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


[案情结果]

  郑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按照《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退还相应的费用,但本律师认为,该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否认合同效力的依据。最终,二中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 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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