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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复杂被告的案例
时间:2015-03-04 浏览:0 合伙企业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案情介绍]

    同一件事实,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时期,两个不同原告诉同一个被告,两份判决书出现两个被告主体,究竟被告应该是谁﹖基本案情

    这是一个不很复杂的案件,但判决的结果让人疑惑不解。

    1996年,儋州市T大排档酒店因资金周转紧张,向谢某借款40000元,用于付货款,给谢某写了借据;同年T大排档酒店欠海南G啤酒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给海南G啤酒有限公司写了欠条。

    T大排档酒店是邓某某和吴某某合伙经营的个体酒店,双方订有《协议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营业执照登记该酒店名称是:“T大排档酒店”,经营性质 是:个体,负责人:邓某某。1998年该酒店因经营不善停业。酒店停业期间财产是合伙人共同保管。起诉时酒店属停业状态,但酒店资格没有被注销。

 

[案情分析]

     值得深思的问题

    这两个案件的被告应该是谁,由读者去公论。在这里,笔者想与追求公正的人们一起来探讨这两个案件出现被告主体的错误所带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两个案件在不同的合议庭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出现了不同的被告主体,总之必有错误。按第三种意见,这两个判决认定的被告主体都是错误的。案件判决出现主体错误就是程序上的过错。程序是公正的前提和重要的保障,程序不公,实体就无法实现公正。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是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但它涉及到法律 的尊严,国家的威严。公正的判决让人们增强对国家对法律的信心,判决不公让人们失去对法律对国家的信念。
    人们视天平为公平的象征,法官是天平的操纵者,天平出现倾斜不是地球的引力所致,而是人的因素所起的作用。同一件事实,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时期,两个不同案的原告诉同一个被 告,两份判决书出现两个被告主体的案件给人们留下的启示不正是人的因素的结果吗。这两个案件让人们感到“天平”在人的操纵下失去了它原的定义——公平,给 人们留下的遗憾和不解是审判机关对这个案件的被告应该是谁,没有依法认定哪一个判决是错误的,哪一个判决是正确的,错误的原因是什么,谁来负责造成错误的 责任﹖人们视法院为正义的天堂,视法官为正义的化身。高素质的法官是实现公正判决的最基本条件。这两个案例就发生在儋州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个不很复杂案 件的被告主体判决也出现过错,而且没有人需要对过错负责,实在令人不解?牰缘木褪嵌缘模?错的就是错的,如果错的也是对的,社会公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错 的不是对的,为什么没人对过错负责﹖人们希望司法公正,人们希望有错必纠。


[案情结果]

    1998年,因T大排档酒店没能按约定期间还款,原告谢某及原告海南G啤酒有限公司同期以T大排档酒店为被告主体,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申请保全该酒店财产。

    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原告谢某向法院提交了T大排档酒店的借款证据,和要求保全邓某某和吴某某合伙经营的T大排档酒店财产的申请书。原告海南G啤酒有限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T大排档酒店的欠款证据和财产诉讼保全书,两份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已经执行。邓某某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T大排档酒店是邓某 某和吴某某合伙经营的《协议书》;并当庭向法官说明了该酒店是他和吴某某合伙经营的事实庭审记录在案?牎?

   (1998)儋法民一 初字第342号判决认定,该案的被告主体为:邓某某自然人。改变了原告谢某起诉T大排档酒店为被告主体的主张,法庭没有向原告告知。对原告海南G啤酒 有限公司的起诉,(1998)儋法民一初字第360号判决认定,该案被告主体为:B酒店。两案一审判决生效。

    这两份判决书出现的两个被告主体,其中必有差错。究竟谁是谁非﹖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两个案件的被告主体应该是T大排档酒店。理由是,该酒店是邓某某和吴某某共同经营的合伙企业,起诉时该酒店虽停业,但酒店资格没有注销。(1998)儋法民一初字第342号判决认定被告主体应为T大排档酒店,不应为邓某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两个案件的被告主体应该是邓某某。理由是,该酒店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是个体工商业,业主是邓某某,没有注明是俩个人合伙。所以 (1998)儋法民一初字第342号判决认定被告主体为邓某某没有过错,而(1998)儋法民一初字第360号判决T大排档酒店为被告主体是错误的。

    第三种意见见认为:这两个案件的被告主体应该是邓某某和吴某某。理由是,该酒店工商号登记字号是个体性 质的酒店,但实际上是邓某某和吴某某俩个人合伙经营的酒店,订有《协议书》;庭审笔录记载有邓某某当庭向法官说明该酒店是两个合伙经营的证词,双方合伙人 也没有否认合伙的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T大排档酒店借款不是邓某某个人借款。根据最高院法发[1992]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四十七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这两个案件的被告 主体应该是酒店的合伙人邓某某和吴某某。
    三种意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人们把公正寄托予法院,而法院对这两个案件被告主体的判决确让人们不得其解。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院法发[1992]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四十七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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