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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曾用名不正当竞争案
时间:2015-03-05 浏览:0 不正当竞争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案情介绍]

  原告:X省石家庄Z高营养技术开发公司。

  被告:X大学。

  1990年10月5日,X大学就PAPHE促进剂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饲料添加剂》的发明专利,在1994年10月9日被授予发明专利,发明人为X大学环境化学研究室主任、教授蒋XX及其夫人赵S,专利权人为X大学。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该饲料添加剂的主要成份为各种化学元素。X大学用PA-PHE促进剂喂鸡生产的鸡蛋名为“蒋氏高能蛋”,又名“派啡苏坡蛋(PAPHESUPPEREGG)”(以下简称高能蛋)。其主要技术指标为:高能蛋的17种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47.24%;7种必须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67%;支/芳比值比普通蛋高24%;锌、铁、钙、镁四种微量元素含量(mg/g)分别为9.85、13.36、1180、103.58,SRC值为94.81;支连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60%;食用后能使贫硒患者的血清硒含量达正常范围77、129ug/ml.1993年3月初,时任石家庄Q新技术公司经理的孙X找到蒋XX,要求共同开发高能蛋市场。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由蒋XX按每公斤188元的价格向拟成立的X省石家庄Z高营养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提供PAPHE促进剂,由蒋XX负责派人(非Z公司人员)到鸡场喂鸡,所产鸡蛋由Z公司销售,收入归Z公司。双方商定后,孙X将6万元现金付给了蒋XX,由其女婿张X代蒋写借款条一张。同月12日,石家庄Q新技术公司投资开办的Z公司成立,蒋XX征得X大学领导的同意,被任命为Z公司的总经理,月工资1500元。此后,双方按照上述口头协议履行。Z公司将喂PAPHE促进剂所产的鸡蛋定名为“赛福奥生命蛋”(以下简称赛蛋),并请广州W公司为该产品设计了商标标识等。1993年5月27日,Z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于1994年9月21日核准注册。1993年9月28日,蒋XX因与Z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矛盾,辞去了在Z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同时停止向Z公司供应PAPHE促进剂。蒋XX离开Z公司时,留下了一些X大学有关PAPHE促进剂的资料。

  1993年7月29日,《首都经济信息报》刊登了一则“北京大兴县农民乔XX研制出保健鸡蛋”的消息。同年9月,继任Z公司总经理的孙X与乔XX签订了一份一种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特种饲料添加剂的技术转让合同,Z公司以10万元买断该技术。Z公司用此种添加剂喂鸡所产的蛋仍叫赛蛋,仍使用原注册商标。同年12月,Z公司就中草药鸡饲料添加剂及用该种添加剂喂鸡所产的赛蛋技术成果向中国轻工部(现为中国轻工总会)所属新技术组织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鉴定,于同年12月25日通过了鉴定。该鉴定证书载明:本项研究成果系以中草药为原料的鸡饲料添加剂。其主要技术指标为:18种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32%;8种必须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37%;支/芳比值比普通蛋高26%;锌、铁、钙、镁四种微量元素含量(mg/g)分别为11、14、17、22、480?550、100、130;食用后可使贫硒患者的血清硒含量达正常范围75、120ug/ml.鉴定意见认为,该项技术成果是“以中华民族传统的方法研制出新型的饲料添加剂,提供的鉴定资料基本齐全,数据可信,符合发展保健食品的方向。”此后,Z公司在报上刊登了转让赛蛋专有技术的广告。

  蒋XX看到此广告后,怀疑Z公司在鉴定会上使用了X大学的技术资料,遂向中国轻工总会咨询。中国轻工总会成果专利处将Z公司送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交蒋XX查阅。蒋XX经查阅发现该材料与X大学的PAPHE促进剂的技术资料有很多相同之处,便向X大学领导反映了此事。X大学于1994年4月29日在《X科技日报》、5月31日在《天津日报》上刊登了一则“关于赛蛋的严正声明”,其中写到:蒋XX发明了一种新型高能鸡蛋,曾用名赛蛋,现名“蒋氏高能蛋”,欢迎国内外有识之士来校科研处洽谈合作业务。

  Z公司看到该“声明”后,即以赛蛋系其独家研究、开发的,并经过中国轻工部鉴定的高新技术成果,X大学的上述声明诱导读者误认为“赛蛋”即是“蒋氏高能蛋”、“赛蛋”的生产者是X大学,致使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人来电质询、暂停接触或中止合同,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为理由,认为X大学的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大学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X大学答辩并反诉称:赛蛋并非Z公司独家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因为,Z公司是1993年4月3日成立的,而该项技术申报鉴定的“项目书”申报日期是1990年5月。Z公司在鉴定会上使用的鉴定材料中,绝大部分是我校为申请技术成果鉴定所准备的材料,因此,鉴定会所鉴定的技术成果权应归我校所有。我校在“声明”中申明赛蛋是蒋XX博士发明的,并非虚假宣传,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将轻工总会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权归我校所有,判令Z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校经济损失500万元。

  Z公司对X大学的反诉辩称: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中没有X大学的材料。所使用和转让的技术是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鸡饲料添加剂,与X大学的PAPHE促进剂不同。因此,不存在侵犯X大学技术成果权的问题。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X大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Z公司在中心通过其技术鉴定时使用了X大学部分资料,能否因此而改变该项技术的权属,是否应将该技术成果判归X大学所有。

  对于第一个问题,一审法院认为X大学的行为尚构不成不正当竞争,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里的“引人误解”,指的是导致消费者误解,而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宣传内容大部分是虚假的,即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把晴纶布说成是“全毛”,糖水加颜料说成果汁,目的是为了欺骗消费者,非法获利。而在本案中,X大学教授蒋XX博士发明了PAPHE促进剂,用该技术饲养鸡产蛋开始被X大学称为“蒋氏高能蛋”,后在蒋在Z公司任职期间,Z公司将该种鸡蛋定名为“赛蛋”,蒋回X大学后又将该种蛋恢复原名称“蒋氏高能蛋”。X大学在其广告中称“蒋氏高能蛋”原名或曾用名“赛蛋”,并非虚假宣传。因此,不宜轻易将X大学的广告宣传称为虚假宣传。故X大学的行为构不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Z公司是否构成技术侵权问题。二审法院认真研究分析了Z公司向“中心”申请“赛蛋”的鉴定材料和X大学申请鉴定“蒋氏高能蛋”的材料的相同点和主要区别,由此判定,Z公司申请鉴定的添加剂的主要原料是中草药,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其申请鉴定报告中的数据基本一致,与X大学材料中的技术指标不同,这是主要的区别,据此应视为两种不同的技术成果。尽管Z公司的鉴定材料中含有X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技术资料,Z公司的该行为是缺乏科学态度的,但在通过鉴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中没有抄袭其中的任何数据,因此X大学称Z公司是使用其支柱性材料通过鉴定无事实根据。X大学据此要求将该项技术成果权判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情结果]

  案件审理期间,Z公司提出,其生产使用的配方和转让的技术是买断的乔XX的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鸡饲料添加剂技术,与X大学以化学成份为主的PAPHE促进剂毫不相干。故要求法院对两种添加剂技术构成进行鉴定。对此,X大学认为,Z公司在鉴定时使用了该校的大量材料,因此,该技术成果权属于我校。至于Z公司目前使用的是什么配方制作的添加剂,并不影响其因使用我校材料从而侵犯我校技术成果权这一事实的成立,故无必要对添加剂进行技术鉴定。

  经审理查明:Z公司在提请鉴定其从乔XX处转让的促进剂及用该促进剂饲料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时,使用了X大学有关PAPHE促进剂的部分技术资料。鉴定会后,Z公司根据鉴定会上专家的意见,将材料修改完善后于1994年4月20日交到中心存档。

  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Z公司在蒋XX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使用X大学的PAPHE促进剂喂鸡,将所产鸡蛋定名为“赛蛋”,因此,X大学在有关报刊上刊登的“声明”中,称用蒋XX博士发明的PAPHE促进剂饲料喂鸡所产的鸡蛋,曾用名“赛蛋”或原名叫“赛蛋”,并非虚假宣传和捏造事实。Z公司以X大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理由,认为X大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Z公司在申请鉴定用从乔XX处转让的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时,确实使用了X大学有关PAPHE促进剂的部分技术资料,但这种使用只影响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并不改变被鉴定的技术成果的权属。因此,X大学主张该技术成果归自己所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4月25日判决如下:

  驳回Z公司和X大学的诉讼请求。

  X大学不服此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Z公司申请鉴定时,不是使用了我校有关PA-PHE促进剂的部分技术资料,而是绝大部分,尤其是作出鉴定意见的支柱性技术资料都是我校的。Z公司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是利用我校PAPHE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而不是从乔XX处转让的促进剂及其技术成果。Z公司盗用我校的技术资料,将利用PAPHE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以鉴定形式据为已有,实属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关于驳回我校诉讼请求的判决,并依照法定程序撤销Z公司用欺骗手段骗取的鉴定书。

  Z公司答辩称:X大学在上诉中请求撤销鉴定证书,超出其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更超出了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我公司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及提供的鉴定材料,均是我公司独立完成的,且该技术成果系纯中草药配方,与鉴定结论一致。一审期间,我公司曾要求对两种添加剂技术构成进行技术鉴定,X大学则不同意。因此,X大学称我公司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是利用其PAPHE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不是从乔XX处受让的技术成果,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X大学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Z公司在向中心申请鉴定其从乔XX处受让的特种鸡饲料添加剂及用该种添加剂饲料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所提交的鉴定材料中,含有X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检测分析报告。但经对照验证核实,通过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的主要技术指标与X大学上述资料中的数据并不相同,而与Z公司自己的赛蛋技术报告中的数据基本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技术成果鉴定所需要的主要技术资料,是体现该成果技术方案的产品设计、产品配方、制造工艺等技术文件和体现技术成果水平的主要技术指标。Z公司通过中心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所使用的鸡饲料添加剂的主要原料是中草药,用该种添加剂喂鸡所产鸡蛋的氨基酸含量、支/芳比值、四种微量元素含量等主要技术指标,与其自己的赛蛋技术报告中的数据基本一致,与X大学的以化学促进剂为饲料添加剂的技术方案及用此饲料喂鸡所产高能蛋的主要技术指标不同,应视为两种不同的技术成果。Z公司在向中心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中,虽含有X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技术资料,但在通过鉴定的赛蛋主要技术指标中,并未抄袭其中的任何数据。X大学上诉称Z公司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使用的支柱性技术资料是该校的,缺乏事实依据。技术成果鉴定是我国评价技术成果的成熟可靠性及其水平的一种方式,不决定成果的权属问题。X大学仅依据Z公司申请鉴定时使用了其高能蛋的有关技术资料,即认为该技术成果为高能蛋技术成果,成果权应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主张赛蛋技术成果权归其所有,Z公司使用、转让该技术成果,侵犯其技术成果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使用了他人的部份技术资料鉴定技术成果,只影响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并没有改变被鉴定的技术成果的权属,并无不当。Z公司在申请鉴定时,将X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技术资料列入鉴定材料中提交鉴定,是缺乏科学态度的。对这种行为,依照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由组织鉴定的单位处理,不属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X大学以Z公司在申请技术成果鉴定中弄虚作假为理由,诉请撤销Z公司获得的鉴定证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6年12月9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里的“引人误解”,指的是导致消费者误解,而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宣传内容大部分是虚假的,即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把晴纶布说成是“全毛”,糖水加颜料说成果汁,目的是为了欺骗消费者,非法获利。

    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由组织鉴定的单位处理,不属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X大学以Z公司在申请技术成果鉴定中弄虚作假为理由,诉请撤销Z公司获得的鉴定证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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