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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 肇事者失踪能否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
时间:2015-03-05 浏览:0 商帐追收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应为义务人即当事人本人,而不是案外的其他人。肇事者李某的妻子不是这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即不属于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你表哥医院费的责任。而且,交通肇事产生的赔偿费用属于肇事者李某的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李某的妻子也没有负担你表哥医疗费的义务。李某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你表哥无权要求李某的妻子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要求法院对她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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