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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国债取不出来,怎么办?
时间:2015-09-16 浏览:0 继承法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家人过世后,银行存款怎么取?日前,孙女士因为无法取出过世丈夫存入的国债,而将银行告上了法庭。由于孙女士及其家人开具了一系列证明,证明她和女儿是合法继承人,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案例:丈夫去世国债取不出来

  2004年8月,孙女士的丈夫在本市一家银行购买了7000元的国债,期限为5年。 2006年5月,孙女士的丈夫因公牺牲。

  2009年8月,这笔国债到期。孙女士本以为可以顺理成章地取出这笔钱,却没想到在银行那吃了“闭门羹”。银行表示,对于孙女士丈夫购买国债的行为没有异议,但是按国债发行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规定,应由购买人亲自支取。当存款人死亡时应由其财产继承人支取,银行没有看到确定的继承人证明,则无法支付。

  多次沟通无果后,孙女士和女儿作为原告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按规定支付国债款7000元及利息1050元。今年6月23日,沙河口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7月22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举证:家人放弃遗产继承权

  孙女士的丈夫已经过世,这7000元国债及其利息孙女士及其女儿是否能够拥有,就变得较为复杂,涉及到遗产继承权的问题。为了举证,孙女士几经周折,准备了一系列材料,包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国债收款凭证等,尤其包括一份家人放弃这份遗产继承权的声明。

  法院审理查明,孙女士丈夫购买的7000元国债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女士的丈夫在2006年5月去世,该国债一半应为孙女士所有,另一半则为孙女士丈夫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而孙女士提供的证明表明,其丈夫的父母也相继去世,这样的话,另一半的遗产份额应由其丈夫父母的子女继承。今年7月10日,孙女士丈夫的兄弟姐妹声明,表示放弃对这份遗产的继承权,该份遗产继承权同意归孙女士及其女儿所有。

  根据上述一系列证明,法院最终判决,案涉7000元国债,3500元为原告孙女士所有,另3500元为遗产,孙女士和其女儿是其合法继承人,应由二人继承,银行须支付孙女士及其女儿国债7000元及利息1050元。

  说法:取过世家人存款须出示证明

  7000元本金、1050元利息,孙女士和女儿取得好辛苦。去银行取已过世家人的钱,是不是都有这些要求呢?媒体走访了市内多家银行,工作人员都表示,如果存款人已过世,尤其是有的人在过世时没有留下存单密码,按照相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

  据了解,继承证明书必须通过公证处办理,如果几名合法继承人对逝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或者只有一名继承人,则继承人持逝者的存单、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凭这样的继承证明书,才可到银行办理逝者的存款支取或过户手续。

  一位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也是按照规定来做的,“因为银行不能确定取款人是唯一继承人,如果擅自把钱取出,其他继承人再来取钱,就会产生纠纷。 ”一位业内资深律师表示,银行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存款作为遗产,银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给任一继承人,必须看到具有法律效力的遗产分配情况证明后,继承人才能支取这些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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