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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继承权案:失独老人拿回四枚冷冻胚胎处置权
时间:2015-09-16 浏览:0 继承法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2014年5月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原告沈新南起诉他的亲家,要求继承儿子沈X和儿媳刘X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一审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老人们不服判决,于7月2日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当大部分人都在质疑四位老人索求受精胚胎的最终目的是国内法律不能允许的“代孕”时,昨天,该案的二审结果却迎来了一个大逆转,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

  事件回溯

  小夫妻俩车祸殒命双方老人想要回胚胎

  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左右,一辆车牌号为苏B5U***的汽车行驶在宜兴乡间道路上,车上夫妻俩丈夫沈X带妻子刘X当晚去丈母娘家吃晚饭,中遭遇车祸,夫妻二人身亡。

  沈X和刘X于2010年结婚,但一直未有生育。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本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X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悲痛之余,老人们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

  沈某某夫妇最后无奈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X与刘X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

  一审判决

  受精胚胎系特殊之物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

  宜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沈X与刘X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沈X与刘X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终审大逆转

  四位老人提出两个上诉理由

  对于上诉,四位老人提出了两大理由:1.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已经过世的沈X、刘X,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X、刘X死亡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由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2.根据沈X、刘X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现沈X、刘X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一审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X、刘X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

  终审判决三点理由

  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

  据介绍,由于此案是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的继承权纠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最终做出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的审理结果。与一审的判决结果相比,大部分人都比较意外,对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沈X、刘X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X、刘X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2.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X、刘X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沈X、刘X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X、刘X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决沈X、刘X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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