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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证人伪造遗嘱 法院开“罚单”惩戒
时间:2015-09-16 浏览:0 继承法案例 大律师网 [复制网址]

  7月3日,浙江台州仙居法院开出了近年来最大的一张民事制裁“罚单”,以伪造证据妨碍了民事诉讼进行为由,对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的证人李某处以1万元罚款。这张罚单源于老丈人告女婿争女儿房产继承权的案件。

  2013年4月16日,年近80的陈某夫妇向仙居法院提交了起诉状,与女婿赵某争夺女儿房产的继承权。

  陈某的女儿玲玲(化名)1990年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双儿女,并于2006年在仙居县城区购买建造了一间四层半房屋。美满幸福的生活刚刚起步,玲玲却被查出患有癌症,2011年夏天因病去世。

  正当两位老人沉浸在丧女之痛中时,2011年8月2日,赵某将上述房产赠与给外孙赵某某,并在9月6日办理了房产权证。陈某夫妇发现后,认为赵某无权处理全部房产,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对女儿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去年6月,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应诉,案件也有了戏剧性的发展。

  “我有证人证明妻子在去世前立过一份遗嘱,决定将所有房产由儿子继承。”法庭上,赵某要求传证人李某出庭。

  李某说,他是赵某与玲玲的共同朋友。“玲玲曾经立下一份遗嘱,决定把房产留给儿子,并且叮嘱我帮她保管到儿子18周岁再拿出来。后来我知道她家人在打官司,才告诉赵某有这份遗嘱。”李某当庭提交了《遗嘱》原件,并称当时他和老婆都在场见证,遗嘱是玲玲口述他写,有玲玲亲笔签名。  陈某夫妇却认为李某所说不符合常理,质疑这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申请对玲玲的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以2003年玲玲亲笔签名的一份保险单作为样本,最终的鉴定意见显示,遗嘱的签名与投保人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因此,法院对遗嘱和证人证言不予确认。

  今年,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法庭认为根据继承份额,二原告享有诉争房屋五分之一的产权。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诉争房产归被告赵某以及二子女所有;限三人给付二原告37.68万元。

  案件尘埃落定,仙居法院也将一份处罚决定书送达李某的家中,对李某在该案庭审中提交其伪造的遗嘱,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给与罚款1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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