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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

    湖南-衡阳公司清算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1-11 14:58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在法律上分公司和子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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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衡阳 解答问题:63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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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1.2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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