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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证人因出庭支出的必要费用怎么规定?

    江苏-南京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1-01-11 15:55

    南京证人因出庭支出的必要费用怎么规定?

    3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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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南京 解答问题:9035条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起诉离婚主要应交纳案件受理费,标准为: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如果有证人等需要出庭作证的,还需要交纳证人出庭作证时发生的一些费用。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回复于 2021.01.11 16:25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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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六盘水 解答问题:6020条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根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

      回复于 2021.01.11 16:53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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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杭州 解答问题:7991条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需要缴纳以下几种费用:(1)案件受理费,指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因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①第一审案件受理费;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③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某种措施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申请执行、申请保全等等费用。(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公告、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4)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法条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回复于 2021.01.11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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