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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苏州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1-14 17:25

    苏州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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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苏州 解答问题:5244条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回复于 2021.01.14 17:49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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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潮州 解答问题:9827条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该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其中,重大、复杂案件包括: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2)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另外,在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上交诉状之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回复于 2021.01.14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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