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没有废止
您好,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没有废止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文共十三条。本办法中因病或者非因工伤解除合同的处理部分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以《劳动合同法》为准。2017年12月,人社部对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业内称之为481号文)被废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作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回复于 2021.01.16 14:38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没有。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显然,劳动者向公司做出的有关承诺,是该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的不平等条件。其次,虽然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颁布的第516号令已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利,即企业曾经行使的罚款权已不复存在,任何企业都不能再采取这样的措施约束、惩处职工。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附件一
回复于 2021.01.1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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