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女儿出嫁一年半,但是户口没有从娘家迁走,娘家村里的土地赔偿有女儿的吗,户口和地都在娘家

    河南-许昌工伤赔偿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1-01-15 22:07

    女儿出嫁一年半,但是户口没有从娘家迁走,娘家村里的土地赔偿有女儿的吗,户口和地都在娘家

    3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河南 许昌 解答问题:41996条

      农村的“空挂户”其实指的是农村的出嫁女,出嫁女的地位在农村比较特殊,因为涉及到户口变动的问题,在农村很多人都还有那种“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认为女儿嫁出去了之后就是别人家的人了,那就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房子,财产和土地,要是面临拆迁的话,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

      回复于 2021.01.16 10:12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云南 大理 解答问题:5755条

      法律没有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迁出。出嫁女户口必须要迁到男方那边的说法,是一些农村所谓的乡规民约。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会被法律所承认。出嫁并不意味着户口一定会迁出,而户口未迁出,也就意味着原户口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丧失。因此户口未迁的出嫁女对娘家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享有分配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后只要户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相关义务,本人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仍然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权益。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未迁出户口,且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的,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 2、《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回复于 2021.01.16 11:00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广东 潮州 解答问题:9825条

      1、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仍属于本村村民,依法享有取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2、《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回复于 2021.01.16 11:23

    热门推荐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