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介买的拆迁户房子,房款给卖房人不是拆迁户本人有合同,有收据,后来售楼部又给出的合同
我在中介买的拆迁户房子,房款给卖房人不是拆迁户本人有合同,有收据,后来售楼部又给出的合同,原合同面积115平,现实际面积124平,面积差找谁要?收房款人跟售楼部互相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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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br>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br>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br>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br><b>法律依据</b>《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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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1.18 14:56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一、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br><br>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br><br>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br><br>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br><br>二、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br><br>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br><br>具体来说,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应纳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br><br>1、契税<br><br>《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br><br>2、营业税<br><br>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br><br>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br><br>3、印花税<br><br>《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可见,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br><br>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br><br>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br><br>4、土地增值税<br><br>《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br><br>可见,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因此,开发商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br><br>5、企业所得税<br><br>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鉴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回迁业务具有特殊性,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
<br><b>法律依据</b>《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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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1.1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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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找律师为我维权,律师来到我家简单了解一下情况,然后让我交了6万块钱的代理费就走了,但是在12小时内立刻撤销了合同,程序未启动之前撤销了合同,代理费是不是要全额退?
拆迁安置 2位律师回答
你好,我是柳河县五道沟大青沟烟筒拉子村民,我家是四口人的土地,有三十多年没在家了,村里把我的土地弄没了,我现在回来要种地,村里说没有,我怎么办
拆迁安置 3位律师回答
你好,我是柳河县五道沟大青沟烟筒拉子村民,我家是是口人的土地,有三十多年没在家了,村里把我的土地弄没了,我现在回来要种地,村里说没有,我怎么办
拆迁安置 2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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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本人二轮士地承包上交了,但父母有土地,现在父母去世了。土地确权时我可以参与么?现在户上只有我一人,但是在我不情情况下土地被不在户的弟弟确权了。我现在到以审请更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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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证有我名字,现父母都已去世,我户口不在本村,到期后还能继续延包30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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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农村三层自建房,前邻盖七层小产权商品房,影响我家冬季采光,小区后面留有很多窗户,可直视我家客户和卧室,村委会管不了,乡城建不管,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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