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参加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竞选,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编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手册里说违反生育政策处理未完结的不得推举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本人在07、08年时未婚先育但政府没有给予处理。
我要参加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竞选,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编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手册里说违反生育政策处理未完结的不得推举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本人在07、08年时未婚先育但政府没有给予处理。请问这个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定的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规定有矛盾吗?我能参加竟选吗?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回复于 2021.01.2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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