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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广西-南宁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1-21 17:01

    南宁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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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南宁 解答问题:42017条

      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

        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

        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此种方式相对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接受,因此成为法院确定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损失深度依赖的方式。实践中也不乏因为受害人无法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所遭受的损失而法院不支持其关于损害赔偿的该项诉请。

        不过,鉴定评估报告亦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鉴定已经时过境迁,难以反映当时情况,强行鉴定,不够客观,容易包含水分,往往成为社会空耗成本。特别是在有可比拟的案例作为参考时,污染损失是否还有必要鉴定值得商榷。

        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

        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来补。如果是农业损失,则是根据平均水平或者是市价能够确定的收入,选取可参照的基准进行计算。

        当然,也有法院认为上述收入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如“李树强、张玉峰等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无法证明原告在其主张的养殖区内的养殖行为是合法养殖。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养殖收入损失不予支持,被告仅承担原告养殖成本的赔偿责任。”

        3、根据双方或受害人与第三人的协议约定

        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有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一般可作为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和标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损失补偿标准亦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只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间接失,如纯经济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法律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堪称经典:“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特别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5、《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回复于 2021.01.21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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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潮州 解答问题:9825条

      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

        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

        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此种方式相对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接受,因此成为法院确定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损失深度依赖的方式。实践中也不乏因为受害人无法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所遭受的损失而法院不支持其关于损害赔偿的该项诉请。

        不过,鉴定评估报告亦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鉴定已经时过境迁,难以反映当时情况,强行鉴定,不够客观,容易包含水分,往往成为社会空耗成本。特别是在有可比拟的案例作为参考时,污染损失是否还有必要鉴定值得商榷。

        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

        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来补。如果是农业损失,则是根据平均水平或者是市价能够确定的收入,选取可参照的基准进行计算。

        当然,也有法院认为上述收入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如“李树强、张玉峰等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无法证明原告在其主张的养殖区内的养殖行为是合法养殖。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养殖收入损失不予支持,被告仅承担原告养殖成本的赔偿责任。”

        3、根据双方或受害人与第三人的协议约定

        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有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一般可作为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和标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损失补偿标准亦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只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间接失,如纯经济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法律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堪称经典:“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特别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5、《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回复于 2021.01.21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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