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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

    江苏-苏州工伤赔偿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1-01-23 16:37

    工伤

    3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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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苏州 解答问题:5244条

      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回复于 2021.01.26 16:39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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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重庆 解答问题:7234条

      参加工作了可以由用人单位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回复于 2021.01.26 17:18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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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重庆 解答问题:7234条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期间的假期是这样规定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回复于 2021.01.2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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