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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们小区是90年代的老小区,到去年年底一直没有物业,今年1月份进住了一家物业公司

    北京-北京经济仲裁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1-24 16:39

    您好,我们小区是90年代的老小区,到去年年底一直没有物业,今年1月份进住了一家物业公司,都没有经过我们业主同意,开始收停车费了,请问他们收费合法吗?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胡明龙律师–大律师网

      13910162416(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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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134条

      物业入住一般需要业主委员会聘用,但现实中很多小区没有业委会,业主很难形成集体意见,这种情况下当地的街道办等政府有可能出于管理需要委托或指定某个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即便如此也应该公示,所以,作为业主您有权利了解该物业公司入住的依据,以及收停车管理费的依据,也可以直接找街道的小区物业办公室进行投诉。

      回复于 2021.01.25 10:49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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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5865条

      经过物业管理大会商量以后画停车位收费是合理的。
      1、据市房产局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讲,按照《牡丹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前提下,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并收费的,所得收益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征求住宅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在住宅小区内公示管理服务事项、征求意见情况和收支账目,所得收益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征求意见和公示有关事项,不得自行决定实施。扩展资料:法律参考:权法第六章七十四条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回复于 2021.01.25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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