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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漏水漏到我家,已影响到我家正常生活。楼上业主不理,我有理由起诉他吗?

    广东-惠州经济仲裁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1-01-25 22:00

    楼上漏水漏到我家,已影响到我家正常生活。楼上业主不理,我有理由起诉他吗?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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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惠州 解答问题:9046条

      查清漏水发生的原因,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楼上装修时不慎打漏了自来水管、未拧紧暖气出气口造成跑水,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显然楼上对此负有全部责任,应承担维修和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以及《物权法》第七章对相邻关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城市异产毗连区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对于因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时,所需修缮费用的处理原则是:“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回复于 2021.01.26 11:19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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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广元 解答问题:6311条

      1、可向楼上户主直接索赔;2、可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节、如警察,邻居等;3、可直接进行民事诉讼并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三条都是从义务的角度写的,即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负容忍义务,即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从使用一方来讲,在行使相邻权的同时,也要负尽量避免对被使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在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要给予赔偿,这也是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回复于 2021.01.2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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