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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

    陕西-西安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2-03 15:38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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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 西安 解答问题:7275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br>
      <br>
      第七十二条 [盗伐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br>
      <br>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br>
      <br>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br>
      <br>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br>
      <br>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br>
      <br>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br>
      <br>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br>
      <br>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br><a href="https://www.maxlaw.cn/z/20210203/1000743130341.shtml" target="_blank" > 参考答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 </a>

      回复于 2021.02.0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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