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

    江苏-南京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2-03 17:24

    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江苏 南京 解答问题:6949条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br>
      <br>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br>
      <br>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br>
      <br>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br><a href="https://www.maxlaw.cn/z/20210203/1000743130405.shtml" target="_blank" > 参考答案:《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a>

      回复于 2021.02.03 17:39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