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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2021年2月4日,情侣关系的A与B于某金店欲购买首饰。

    新疆-乌鲁木齐消费维权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2-06 23:13

    律师您好。2021年2月4日,情侣关系的A与B于某金店欲购买首饰。该金店金首饰有两种售卖方式,一种按金克数乘金价售卖,一种为一口价,金克数较少,主要以工艺见长。在销售人员推销时并未明确告知该两种商品售卖方式,并未明确说明两种售卖方式的不同为不同款式。在推销过程中一味说一口价商品大气,好看,并未实际说明两种商品克数之差,且说明后期不喜欢可以换同款商品。A为取悦B,随即取出银行卡激情消费。2月6号B发现该首饰重量较轻,欲于该金店换等价值足量金克数时遭到拒绝。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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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乌鲁木齐 解答问题:6051条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br><b>法律依据</b>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br>

      回复于 2021.02.2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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