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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纠纷

    广东-深圳房产纠纷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1-02-19 20:41

    农村宅基地纠纷

    3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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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深圳 解答问题:6051条

      能判决,乡政府也属于受理机关。<br>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br>宅基地纠纷的种类<br>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br>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br>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br>4、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br>5、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br>6、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br>7、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
      </p>

      <b>法律依据</b>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br>

      回复于 2021.02.20 10:03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江苏 常州 解答问题:9101条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有:<br><br>(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br><br>(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br><br>(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br><br>(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br><br>(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p>

      <b>法律依据</b>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br>

      回复于 2021.02.20 10:46

    • 黄明律师–大律师网

      400-668-6166(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广东 深圳 解答问题:325条

      要提供详细资料,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回复于 2021.02.2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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