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有人借了我妈妈钱,有欠条,现在拒绝还本金以及利息,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河北-张家口银行保险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2-21 17:09

    有人借了我妈妈钱,有欠条,现在拒绝还本金以及利息,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录音通话等等都有拖欠八年未还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河北 张家口 解答问题:5865条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款数额应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回复于 2021.02.22 11:0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江苏 常州 解答问题:9048条

      民间借贷中先扣除部分资金作为利息合法,但一旦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回复于 2021.02.22 11:46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