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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个耳聋残疾人,结婚三十三年有一女儿已结婚,现在老公在外面有女人,工资不交我

    黑龙江-鸡西劳动纠纷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2-22 14:58

    我是一个耳聋残疾人,结婚三十三年有一女儿已结婚,现在老公在外面有女人,工资不交我,用我劳保维持生活,还嫌我聋不和我说话,也不关心我,让我在地上睡觉半年也不理我,他已出轨了心里没有我,我决定离婚,但我要房子,他说房照是他名没有我的房产,在我结婚前娘家陪了我一套房子,因为老公不愿上班吃不上饭了,娘家哥哥把我们接过去找点活干吃上口饭,把娘家陪的房子卖掉又重买一个房子,拆迁后新楼写的老公名,没想到老公变了看不上我了,还在外面玩女人,我要离开他,可我一个耳聋人没房子没地方住,我要房子归我所有,不知道能不能判给我房产。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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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鸡西 解答问题:5865条

      老公结婚前买的房子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中普遍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在结婚前,一方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回复于 2021.02.2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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