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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规定的责任竞合有何特点?

    吉林-长春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01 17:51

    立法规定的责任竞合有何特点?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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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长春 解答问题:6018条

      立法规定的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

      (一)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某种违约行为造成的;

      (二)责任竞合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22条明确了责任竞合必须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这就是说因为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同时造成了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的损害,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从而使该种违约行为同时符合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不仅要依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侵权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如何使受害人行使请求权,这是责任竞合制度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这里所说的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所谓相互吸收, 是指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补偿性违约金可以包容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数种责任形式,如返还原物之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还应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数种责任是可以相互包容或同时并存的,则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己经确定,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四)责任竞合不同于责任聚合。所谓责任聚合,是指不法行为人实施某一种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多种责任,受害人亦将实现多项请求权。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

      回复于 2021.03.01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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