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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陕西-西安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12 17:31

    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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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 西安 解答问题:6949条

      1、《民法通则》第88条第三款、第四款对于合同中有关专利、科技成果权益归属不明确的,作出规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该条第四款规定,“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上述规定的原则在《合同法》得到进一步确认。 <br><br>2、《合同法》第339条第一款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法定原则,“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br><br>《合同法》第341条规定了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分配,即“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br><br>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上述《合同法》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和转让权的行使边界作出进一步明确和限定,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br><br>4、为弥补委托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没有专利申请权的权益失衡,《合同法》第339条赋予了委托人的一定权利,即“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以及“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br><a href="https://www.maxlaw.cn/z/20210312/1000743131859.shtml" target="_blank" >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a>

      回复于 2021.03.12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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