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网络恐吓

    山东-枣庄网络法律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3-13 23:15

    网络恐吓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山东 枣庄 解答问题:9857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特征:一是,行为人通过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途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这里的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者要挟他人,使他人精神产生恐慌的信息;其他信息既包括违法信息,如虚假广告、虚假中奖、倒卖违禁品等违法信息,也包括合法信息,如商品、服务广告等;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二是,行为人发送信息已经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即行为人发送的信息足以使他人由于收到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如行为人反复、经常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其行为遭到斥责、拒绝后仍然不停地发送,或者在夜间他人入睡以后反复发送等情形。
      </p>

      <b>法律依据</b>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br>

      回复于 2021.03.15 15:43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北京 昌平区 解答问题:5890条

      网络侵犯他人隐私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可能面临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br>

      回复于 2021.03.15 16:07

    相关咨询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