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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想给孩子改名,父亲不配合。但是父亲征信黑名单,影响孩子上学 想起诉改名

    浙江-绍兴婚姻家庭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19 16:51

    离婚后想给孩子改名,父亲不配合。但是父亲征信黑名单,影响孩子上学 想起诉改名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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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绍兴 解答问题:42383条

      在现实生活中,孩子的姓名是经过父母二人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在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必须经过再次的协商。所以,离婚后孩子的姓名的更改,是需要经过生父以及生母双方的同意的。<br><br>离婚后小孩改名的具体手续:<br><br>一、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br><br>二、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br><br>三、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br><br>0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br><br>0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br><br>0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应该由其父亲或继母(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br><br>0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p>

      <b>法律依据</b>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br>

      回复于 2021.04.0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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