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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拆发生在2015年,2019年向武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能适用《行政诉讼法》2015年的吗

    湖北-随州行政复议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24 18:44

    强拆发生在2015年,2019年向武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能适用《行政诉讼法》2015年的吗,直接告江汉区政府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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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随州 解答问题:7233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近年来,随着土地和房屋的迅速升值,各地的违法建设现象越来越突出。不少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甚至简单粗暴、野蛮执法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该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对于规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城管局在发现严某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建房的违法建设行为后,在未进行事先告知,未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径行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未遵循行政程序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故应当认定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回复于 2021.03.2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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