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咨询>> 咨询详情

    你好 我是2017年3月份饮酒驾驶营运性机动车被处罚 但当时没有拘留 现在交警又找我要求进行拘留 合理吗?

    山东-潍坊羁押审查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3-24 22:06

    你好 我是2017年3月份饮酒驾驶营运性机动车被处罚 但当时没有拘留 现在交警又找我要求进行拘留 合理吗?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山东 潍坊 解答问题:6949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三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饮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不满80毫。“营运机动车”,包括各类大、中、小型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的机动车。由于营运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或者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了更重的处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p>

      <b>法律依据</b>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br>

      回复于 2021.03.25 11:13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6949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四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醉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是一种限制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处罚规定。
      </p>

      <b>法律依据</b>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br>

      回复于 2021.03.25 11:41

    热门推荐
    在线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