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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请问反欺诈监管期怎么办呢

    重庆-重庆法律顾问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3-29 12:38

    你好,请问反欺诈监管期怎么办呢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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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重庆 解答问题:9857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当遇到P2P投资平台异常或跑路时,应首先登陆该平台官方网站下载近期的交易记录并保存,保留交易合同,建立QQ维权群,统计被骗的金额,及时到该平台所在地的公安机构报警,由警方抓紧时间立案调查。借助媒体记者的影响力,及时联系媒体记者对该行为进行跟踪报道,一方面可以迅速扩大影响力,让其它群众避免受骗,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媒体的力量协调各个政府部门迅速启动紧急预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b>法律依据</b>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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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3.31 11:37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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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成都 解答问题:6041条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有两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此以外,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都是非法集资犯罪。目前P2P公司由于监管等各方面的原因,具有较大的金融风险,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公司一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众多投资者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受害者,清退工作将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P2P公司爆雷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并对投资者进行登记,公安经侦部门将会对涉案公司现金、不动产等资产进行保全,非现金在判决后予以拍卖变现,对这些剩余资金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按一定的方案和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p>

      <b>法律依据</b>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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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3.3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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