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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利用权利抓住贫民的小错误揪着不放,大声喊叫,恐吓,甚至谩骂侮辱对方的人格算是犯法吗?

    新疆-乌鲁木齐公安国安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4-01 10:55

    警察利用权利抓住贫民的小错误揪着不放,大声喊叫,恐吓,甚至谩骂侮辱对方的人格算是犯法吗?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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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乌鲁木齐 解答问题:6346条

      本人陈述虽然在治安案件中是重要的证据,有时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是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可能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作出的,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于本人自己承认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己陈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仅凭本人陈述认定其违法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方面,本人陈述本身就有虚假的可能,连本人陈述是否真实都无法查实,更谈不上根据本人陈述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了。如果仅仅根据不能证实的陈述定案,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因为本人陈述的不确定性,如果仅以本人陈述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既没有证据证明本人陈述是自愿、真实的,也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因而在逻辑上不能形成唯一、排他的结论,一旦本人推翻陈述,或者出现其他相反的证据,案件就会重新陷入事实不清或者结论错误的境地,置公安机关于被动状态。“只有本人陈述”,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有本人陈述这一项证据,实践中也包括虽然有其他的证据,但本人陈述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其他证据与本人陈述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从一般人的逻辑规则无法根据这些证据推出案件事实的情况。有的案件可能同时有本人陈述和其他证据,但是两项证据没有紧密的联系,分别证明不同的事实,不能相互佐证,导致本人陈述成为孤证。虽然这样严格的规定有可能使个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脱处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这一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注重对本人陈述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而不能只把注意力盯在本人陈述上,甚至采用连续询问、恐吓等手段去获取本人陈述。在本人不承认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下,应当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核实。在本人承认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下,也应当根据其陈述提供的线索去收集证据。如果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明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充分证据,因而存在疑问的,就应当撤销案件,防止出现错案,防止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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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法律依据</b>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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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4.02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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