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以涉嫌“洗钱、银行卡透支、包裹涉毒”等幌子实施诈骗;
虚构交通事故、急病等“紧急情况”实施诈骗;
以购车退税或购房退税名义实施诈骗;
虚构“绑架”信息实施诈骗;
盗用QQ账号,发送转款信息实施诈骗;
高薪招工诈骗;
虚构重金求子、婚介等诈骗;
冒充领导干部诈骗;
网上“购物、购车票、购飞机票”诈骗;
网络中奖诈骗;
购物信息诈骗;
贷款信息诈骗;
中奖信息诈骗;
银行卡消费、银行转账短信息诈骗;
银行卡消磁转款信息诈骗;
发布“网上招生”虚假信息实施诈骗;
“猜猜我是谁”电话诈骗;
以网络荐股、帮忙购买股票、期货、证券等名义实施诈骗。
回复于 2021.04.12 16:41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回复于 2021.04.1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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