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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十五年算不算派谴工,没有享受与企业员工同工同酬,算企业违法还是派谴单位违法

    广东-韶关法律顾问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1-04-19 23:10

    我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十五年算不算派谴工,没有享受与企业员工同工同酬,算企业违法还是派谴单位违法

    3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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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韶关 解答问题:5758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4)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5)企业转让、改组或兼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兼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6)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


      (8)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服役期间的军龄,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比照上述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回复于 2021.08.04 15:31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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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6923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4)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5)企业转让、改组或兼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兼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6)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 (8)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服役期间的军龄,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比照上述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回复于 2021.08.04 16:06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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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福州 解答问题:42035条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4)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5)企业转让、改组或兼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兼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6)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
      (8)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服役期间的军龄,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比照上述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回复于 2021.08.0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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