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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开除员工 违法扣款 未签劳动合同 未卖社保

    云南-西双版纳劳动纠纷人气( 回答(3)发表于:2021-04-20 16:09

    违法开除员工 违法扣款 未签劳动合同 未卖社保

    3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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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西双版纳 解答问题:5865条

      无故开除赔偿指无故开除劳动者应赔偿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还要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无故开除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回复于 2021.08.0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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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常州 解答问题:9052条

      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员工)分以下三种情况,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员工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员工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员工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员工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员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回复于 2021.08.0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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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六盘水 解答问题:6020条

      一、新劳动法公司开除员工补偿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回复于 2021.08.0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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