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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民工工资已经拖欠两年了,找劳动局去过,有一部分钱还在沿海经济开发区,老板还欠我们的

    四川-达州经济仲裁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5-17 16:15

    您好!民工工资已经拖欠两年了,找劳动局去过,有一部分钱还在沿海经济开发区,老板还欠我们的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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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达州 解答问题:9048条

      单位是不能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br>《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br>(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br>(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br>(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br>(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br>可以看到,对于拖欠工资的情况只过了半年的话当事人是可以去劳动局投诉的。
      <br><b>法律依据</b>《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br>

      回复于 2021.07.16 16:23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四川 成都 解答问题:6041条

      受理。无论拖欠工资的数额是多少,劳动局都会受理。<br>《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br>《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br>(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br>(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br>(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br>(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br><b>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br>

      回复于 2021.07.1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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