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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得货车在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五年,一直按时缴纳管理费等费用,今年三月份

    北京-北京房产纠纷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5-18 21:30

    我得货车在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五年,一直按时缴纳管理费等费用,今年三月份,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该公司私自注销我的车辆营运证,导致车辆脱检运营,今年五月底车辆审验才发现异常。致电该公司解释说公司要注销,让我提档过户,并且缴纳管理费5000元。我年度管理费6月份才到期,请问这费用是什么,没有解释,完全的流氓行为。且对于擅自注销营运证事件毫无解释,这是否涉嫌违法。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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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北京 解答问题:5790条

      不是的。被挂靠企业在投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所以说,建筑工程的管理费并不是挂靠费。
      <br><b>法律依据</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解”)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即所谓的挂靠管理费应当界定为非法所得,已经取得的部分,可以予以收缴。


      <br>

      回复于 2021.07.1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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