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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于2021年4月6日起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并于当天仅由我单方面签署了劳动合同

    广东-深圳网络法律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1-07-09 10:21

    你好,我于2021年4月6日起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并于当天仅由我单方面签署了劳动合同,现已满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中均有支付试用期工资,但劳动合同迟迟没有给到我,昨天去追问了人事告知还没盖章,现在正在申请盖章中,我是否能要求赔偿双倍工资?转正前几天依然没有接到公司的辞退或转正通知,于是我7月5日提醒了公司我临近转正了,事后直到7月6日试用期满当天依然无人通知我,到了7月7日才得公司决定延长我半个月试用期的通知,理由是我在试用期间因病请假了6天半以及事假请了三天,请问: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否合法?已过了7月6日,一份直至7月8日都未被公司盖章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应?我是否已算是转正成功?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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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深圳 解答问题:6041条

      1.、约定的试用期已过,自动转正,享受转正后的待遇。<br>2.、进公司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否则你可以到劳动执法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公司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br>3、 如果沟通协调不行,你可以依法提前劳动仲裁,要求其赔偿。赔偿标准是从进公司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应该给予补缴或现金补偿。
      <br><b>法律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br>

      回复于 2021.07.14 10:45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四川 成都 解答问题:6041条

      不可以的。<br><br>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对试用期做出了约定,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长或者变更试用期。<br><br>员工试用期内请病假会影响到公司对员工进行用工上的考核,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延长试用期。即使与员工之间协商达成一致,仍然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能约定一次的规定。<br><br>对此,一种办法是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尽量按照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予以约定,同时在试用期内提前转正,这个问题是不会有任何风险的。如果出现这种试用期内休假,包括病假、丧假、婚假等,都可以不给于提前转正,而实现公司所为的延长试用期的作用。<br><br>当然,公司也可以考虑员工在试用期内请病假时间较长的话,该员工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在试用期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将来的用工风险。
      <br><b>法律依据</b>《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br>

      回复于 2021.07.1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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