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土地租赁合同中其中一条如遇国家征地,双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是指承包方所有资金投入均为无效投入吗
请问土地租赁合同中其中一条如遇国家征地,双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是指承包方所有资金投入均为无效投入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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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应该按照以下办法规范认定流程:<br>1、凡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br>2、凡曾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复成为成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意其为成员。<br>3、对政策性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应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br>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法定血亲及其配偶,应该认定或者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br>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格随即被取消或丧失。
<br><b>法律依据</b>《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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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9.03 14:52
法律顾问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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