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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姓名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犯

    辽宁-沈阳国家赔偿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9-17 12:30

    关于姓名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犯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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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沈阳 解答问题:9051条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回复于 2021.09.2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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