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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黑龙江-鸡西招标投标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9-23 0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如何理解?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特咨询。某农场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合法的平台发布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所有的投标人正常投标,开标时,并没有发现有废标的情形。但评标委员会,依据34条,废除某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理由是 投标企业是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招标人某农场(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将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际情况,农场是国有农场,是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是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这种情况,评标委员会的废标处理,是否有效?咨询人:孙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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