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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2020年4月经微信认识被告,2020年5月成为男女朋友,期间支付女友借款若干

    福建-福州侵权纠纷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9-29 17:23

    我于2020年4月经微信认识被告,2020年5月成为男女朋友,期间支付女友借款若干,7月14号女方以感情不合为由,不与原告见面,中止恋爱关系。期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都通过微信借给被告,每次到了双方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均过几天等借口理由推脱,经原告多次劝导催要后,被告只还部分,未还全部;非法侵占原告钱款后,被告于2021年2月又将手机号码换掉,人间蒸发;2021年4月初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答应和好并继续对原告借款,原告答应了,但是在支付了借款后,被告既没履行和好承诺又不还款,借款后又不履行承诺且恶意逃避还款。目前我只有部分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这些借款都是结束关系后对方找我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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