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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

    广东-惠州劳动纠纷人气( 发表于:2021-12-04 07:53

    基本情况:本人在2020年7月2日通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服务中心工作,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服务单位会每年都会做预算通过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今天早上通过人事得知,本年底将对2020年全单位所有派遣人员作出经济补偿,其中提及到本人7月2日上岗,不足六个月,只能按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另一位同事在7月1日上岗,则满六个月,可按照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得知该情况后马上以普通市民的身份致电仲裁院林小姐办公电话,将情况向其说明,其表示7月2日上班,至12月31日止属满足六个月条件。下午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客服经理反馈本人向市仲裁院咨询的情况,但得到回复是“条例里面是没有显示天数如何折算,但2020年7月2日入职,2020年12月31日解除,是不足6个月,按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我这边也问过我们领导,我们计算是没有问题。如果你有问题,你去仲裁前台去咨询一下”。客服经理明确复该规定是其公司规定的,她表示不会再咨询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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