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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甲与乙口头约定,甲(街道办事处干部在职)投资乙公司600万占公司51%股份

    天津-天津公司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12-15 05:47

    15年甲与乙口头约定,甲(街道办事处干部在职)投资乙公司600万占公司51%股份,第一次甲付80万支票一张,第二次甲与乙参加中石油全国招标会,竞标前甲以投资公司名义请托丙公司法人向招标办主任送10万,请对本次中标和晋升甲级供应商的帮助。招标办主任收下乙送的10万。现一,招标办主任2021/7/6判刑入狱。去年中纪委调查招标办主任确认受贿成立时,丙、乙、甲分别出具了书证。现二,甲17年1月要求乙写借条撤资,因甲握着乙80万支票给其小三买车把柄,甲让乙一天写了四张不同日期的借条。同年12月甲诉乙夫妻,乙败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今乙向高院申请再审,对中院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不服。请问律师:依据民法典490条,甲乙虽未签署书面协议,甲在参加15年招标会上行贿招标办主任10万(乙写的4张借条中含甲行贿的10万),行使了股东的主要义务,甲乙投资入股合同成立,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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