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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人赵某、周某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永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列明本次募股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

    广东-汕头房产纠纷人气( 发表于:2021-12-28 14:49

    发起人赵某、周某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永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列明本次募股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但到期只募集到所发行股份的98%。得知情况后,认股人吴某要求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赵某、周某觉得已募集到绝大部分股份,剩下的股份由两人于3月16日追加认购完毕,不同意吴某抽回股本。所有股款于3月17日缴足,赵某、周某决定于4月15日召开创立大会设立公司。由于筹备工作不到位, 创立大会推迟至4月25日召开。吴某再次要求返还 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赵某、周某同意返还股款,但不愿另外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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