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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陈是A公司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负责完成某办公软件的开发,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天津-天津知识产权人气( 发表于:2022-03-11 23:21

    小陈是A公司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负责完成某办公软件的开发,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小陈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在争议期间与B公司接触,并为其开发了一款辅助设计软件,B公司对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A公司得知后,认为该软件是小陈在其任职期,利用工作之便,在其办公软件的基础上设计开发的,是原来办公软件的升级与改版,侵犯了其著作权,进行起诉,经法院调查与取证,不予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请从软件产品的特殊性角度进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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