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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日青船务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 1995年3月2日至3月10日为受载期限

    江苏-南通国家赔偿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2-04-06 14:35

    大连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日青船务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 1995年3月2日至3月10日为受载期限,日青公司所属的“白帆”号货轮在此期间到大连港装运5000吨钢材,可装于舱面,承运人承担任何过失给货物造成的损失。1995年3月9日, 日青船务公司电告大连进出口公司:“ 白帆”号因故仍在美国西海岸,10日前赶到已不可能,请求更换船舶,或者解除合同。次日,大连进出口公司复电称:不同意更换船舶,也不同意解除合同。3月25日,“白帆” 号抵达大连港,装载钢材并签发了提单,提单中载明: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本提单。“白帆” 号中途因驾驶不慎与另一船相撞,钢材全部落海灭失。收货人新加坡公司起诉索赔。日青船务公司辩称:货物灭失是由于“驾驶过失”所致,承运人可以免责。 1大连进出口公司可否向日本日青船务公司请求违约赔偿?2日本日青船务公司应否承担货物灭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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