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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8月广东国投与华侨大厦公司、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下称华侨联合会)签订《担保协议书》

    广东-东莞国家赔偿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2-05-28 12:59

    1988年8月广东国投与华侨大厦公司、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下称华侨联合会)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广东国投为华侨大厦向境外银行贷款4500万美元提供担保,华侨联合会向广东国投提供反担保。华侨大厦公司所借境外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广东国投予1997年4月和7月分别为华侨大厦公司垫付到期借款本息322.7061万美元和1551.0961万美元,合计1873.8022万美元。广东国投代华侨大厦垫还借款后,华侨大厦公司并未向广东国投偿还。华侨联合会也没有履行其约定的反担保责任。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华侨大厦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应当归还;华侨联合会不具有担保的合法资格,其为华侨大厦公司对外借款所作的反担保无效,华侨联合会应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判令华侨大厦向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清偿欠款1873.8022万美元,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对华侨大厦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 请问华侨大厦公司案中,华侨联合会反担保为什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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