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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双家事

    江苏-扬州婚姻家庭人气( 回答(2)发表于:2022-05-29 09:11

    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双家事代理权及限制]怎么解释?

    2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帝盈成哥说法–大律师网

      13524909162(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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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上海 解答问题:2716条

      具体什么代理权限,有什么疑问么

      回复于 2022.06.04 14:40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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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扬州 解答问题:9052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通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五种:(一)为家庭生存需要,如日常衣食住行;(二)为家庭保健和娱乐需要,如家庭奢侈品的购买;(三)为家庭和个人发展需要,如家庭成员的学习和深造;(四)为家庭用工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五)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实施小额财产赠与或接受馈赠。

      回复于 2022.05.3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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